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广铨,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区广铨,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媛(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史佩嬿,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好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玛公司)、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创力公司以与区广铨、宝宝好公司、米玛公司、童歌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创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