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13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浦县长桥镇步步高升日用品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长桥镇割后村350623600430543。
经营者:杜忠南。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县长桥镇步步高升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