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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扬与安徽晶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714号
案件名称杨小扬与安徽晶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小扬;安徽晶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14号原告:杨小扬,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安徽晶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法务。

原告杨小扬诉被告安徽晶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油罐”、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小扬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小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扬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小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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