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根,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昕康铝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办事处赵屯街。
法定代表人:纪秀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本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伟,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冬根因与被上诉人茌平昕康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李冬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李娟娟,被上诉人昕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本利、王树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冬根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改判支持李冬根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昕康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专利号为ZL201310331309.4、名称为“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通过在散热管的管根部位设置加固部件,解决因散热管与散热器铝主板强度差异过大而出现的散热管管根部位易破坏的技术问题。
“加固管套”和“加固卡套”只是同一加固部件的不同命名。
涉案专利说明书仅公开了设置加固管套(加固卡套)一种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致。
本案不存在适用捐献规则的基础,原审法院适用捐献规则将设置“加固卡套”的技术方案排除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昕康公司侵权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了李冬根的生产经营,给李冬根造成了严重损失,故应按照法定赔偿额的最高标准100万元对李冬根进行损害赔偿,并赔偿李冬根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昕康公司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系昕康公司技术人员独自研发,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涉案专利虽然在名称上为“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保护的技术特征仅为“加固管套”及使用方法,并清楚罗列了“加固管套”的三种形状。
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一种独特的凹凸型链条式卡片,与涉案专利在外形形状、技术手段及技术效果上均明显不同。
2.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加固管套”和“加固卡套”不是同一种技术方案,也不是同一加固部件的两种不同名称。
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加固卡套”,但该技术特征并未记载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属于李冬根自愿捐献了的技术特征。
即使被诉侵权产品的加固部件与涉案专利产品中的“加固卡套”存在类似之处,因李冬根自愿捐献了“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昕康公司也不构成侵权。
原审法院适用捐献规则将“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排除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于法有据。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冬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李冬根起诉请求:1.判令昕康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2.判令昕康公司赔偿李冬根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昕康公司赔偿李冬根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8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昕康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专利于2016年2月24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如期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法律状态有效。
本案中,李冬根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 “一种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其特征在于,该散热器包括上水室,散热器上铝主板,散热器下铝主板,下水室,加固管套,散热网带,散热管;
散热管上端连接散热器上铝主板,散热管下端连接散热器下铝主板,加固管套焊接在散热管与散热器上下铝主板连接处,散热管之间设有散热网带;
上水室位于散热器上铝主板上端,上水室上设有进水口和加水口;
下水室位于散热器下铝主板下端,下水室上设有出水口和放水开关;
散热管外设有支架护板;
支架护板用螺栓固定;
加固管套的材质为铝质;
铝材质分为:无复合钎焊层材质、内外双复合钎焊层材质、单边内复合钎焊层材质、单边外复合钎焊层材质;
加固管套的形状为铝扁管型、矩形或沙漏管形;
散热管材质为铝质;
铝材质分为:铝无复合钎焊层材质,铝内外双复合钎焊层材质,铝单边内复合防腐层层外复合钎焊层材质,铝单边外复合钎焊层材质;
配套散热管其规格尺寸长为:30-2000mm,宽为5-140mm,厚为1-40mm,壁厚0.08-55mm;
散热管安装并列方式:或一排或多排都可用于安装,管面宽度规格为16、18、20、22、26、28、30、32、40、42、46、50mm(毫米)的单排散热管型号或双排散热管型号;
配套散热管的外形为:铝扁管型、矩形、沙漏管形;
配套散热器上铝主板和散热器下铝主板的长为10-2500mm,宽为10-500mm,厚为0.08-50mm;
散热器上铝主板和散热器下铝主板在制造时,可拉伸后再冲孔或直冲孔或直冲孔带浅拉伸;
散热器上铝主板和散热器下铝主板的材质分为铝质:内外双复合钎焊层材质,单边内复合钎焊层材质,单边外复合钎焊层材质。
” 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发明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旨在解决使用散热铝扁管时,管根部位容易出现扭矩变型、开焊、裂缝、断裂等损坏的问题。
本发明专利是这样实现的:一种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该散热器包括上水室,散热器上铝主板,散热器下铝主板,下水室,加固管套(加固卡套),散热网带,散热管。
散热管上端连接散热器上铝主板,散热管下端连接散热器下铝主板,加固管套(加固卡套)焊接在散热管与散热器上下铝主板连接处,散热管之间设有散热网带。
进一步,加固管套、卡套的材质为铝质或铜质。
进一步,加固管套的外形为:铝扁管型、扁圆形、扁形、圆形、方形、环形、矩形、沙漏管形。
加固卡套的形状为扁圆形、扁形、圆形、方形、H形、C形、U形、V形、W形、X形、N形、槽形、矩形、沙漏管形。
进一步,加固管套、卡套长为1-100mm,宽为5-150mm,厚为1-50mm,壁厚0.08-50mm等以内尺寸都可使用。
进一步,加固管套的焊接设计安装方式有三种。
进一步,加固卡套安装在散热管管根部位,散热管与散热管之间的散热网带空间处。
加固卡套底部与散热器上下铝主板相连,加固卡套两侧与散热管相连后焊接。
加固卡套根据选用设计不同材质(铝质、铜质)进行相应焊接方法加以焊接。
加固卡套可单个逐步安装或分段式或全部冲压拉伸成型相连接式一次安装。
备注加固管套和卡套的两种方式最好选择一种产品使用一种方式,不易(原文如此,似为‘宜’)一种产品同时使用两种方式。
” 2019年7月13日,李冬根向山东省东明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13日,公证处工作人员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程振兴,来到昕康公司购买了十六台散热器,以微信方式支付8850元。
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对一台散热器进行封存,取得现场拍照照片35张。
公证处于2019年7月20日作出(2019)鲁东明证民字第553号公证书。
李冬根提供了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8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的发票。
经原审庭审查验公证取得的被诉侵权产品散热器,昕康公司认可系其生产销售。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散热管的管根部位有起加固作用的链条式卡套。
昕康公司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理由同其答辩意见。
昕康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散热器、中冷器等加工、销售。
昕康公司提供了专利号为ZL201920104783.6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专利申请日2019年1月22日)、昕康公司生产的散热器产品实物及模型、昕康公司生产产品使用的专用生产设备(网带式卡片机)照片及产品制造过程的视频、专用生产设备提供厂家的证明、李冬根涉案专利加固管套所用生产设备及制造过程视频,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不同。
经质证,李冬根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昕康公司不构成侵权。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李冬根主张以涉案专利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
昕康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加固卡套”,而这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的“加固管套”不同。
“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仅在涉案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本案应适用捐献原则,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李冬根主张“加固卡套”与“加固管套”是一个产品的两个名称,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效果均相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构成等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内容是关于捐献规则的规定。
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进行了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特征,则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公众的“捐献”,权利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以构成等同为由主张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捐献规则是防止权利人利用说明书或附图不适当的扩大其专利保护范围。
本案中,“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有详细描述,包括其形状、规格、安装方式和部位,并明确备注加固管套和加固卡套是产品使用中二选一的两种不同方式,不宜一种产品同时使用两种方式。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仅记载了“加固管套”这一技术特征,对“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记载。
因此,“加固卡套”仅在说明书中进行了描述,是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视为专利权人对社会公众的“捐献”,本案符合捐献规则的规定。
李冬根将“加固卡套”这一技术特征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主张等同侵权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李冬根以昕康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为由,主张昕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冬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22元,由李冬根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李冬根围绕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三份新证据:证据1,沙漏管型散热管及管根加固部件,拟证明将管根加固部件设置成铝扁管(即沙漏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散热管的实际形状的合理选择。
证据2,委托代理合同;
证据3,合同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说明函;
证据4,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2-4拟共同证明李冬根为制止被诉侵权行为所支出合理费用5万元。
昕康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加固卡套形状的描述,证据1中的管根加固部件明显属于说明书中列举的U型卡套,并非沙漏管型,与被诉侵权产品不一致。
该证据不能反映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亦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首先,昕康公司不构成侵权,李冬根主张要求昕康公司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无法核实该5万元的费用系因本案产生并由青岛百世特散热器有限公司代李冬根支付,无法证明李冬根实际产生了该笔费用和损失。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确认证据1-4的真实性,对于关联性及其证明力,本院将结合查明的事实,在本判决说理部分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载明:“加固管套的焊接设计安装方式有三种(都安装在散热管的两头):一、加固管套套装散热管外部后,随散热管穿进散热器上下铝主板和上下水室内部,进行焊接;
二、加固管套套装散热管外部后,穿进已拉伸好的散热器上下铝主板一部分,但不随散热管穿透铝主板,不进入水室内部,进行焊接;
三、加固管套和散热器上下铝主板形成相连形状,进行焊接。
” 本院认为,根据李冬根的上诉请求、理由,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如落入,昕康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何。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李冬根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加固管套”这一技术特征。
李冬根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管根加固部件,与权利要求1中的“加固管套”为相同技术特征或等同技术特征,而昕康公司则主张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首先,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管根加固部件与权利要求1中的“加固管套”是否为相同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关于“加固管套的外形为:铝扁管型、扁圆形、扁形、圆形、方形、环形、矩形、沙漏管形”、第0013部分关于“散热管的外形为:铝扁管型、扁圆形、扁形、圆形、方形、矩形、沙漏型”以及第0014部分关于“加固管套的焊接设计安装方式有三种(都安装在散热管的两头):一、加固管套套装散热管外部后,随散热管穿进散热器上下铝主板和上下水室内部,进行焊接;
二、加固管套套装散热管外部后,穿进已拉伸好的散热器上下铝主板一部分,但不随散热管穿透铝主板,不进入水室内部,进行焊接;
三、加固管套和散热器上下铝主板形成相连现状,进行焊接”的描述,并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可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加固管套”,其外形为与散热管形状相适应的全包围闭合式;
其安装位置位于套装在散热管外部,并与散热管一并穿进散热器的上下铝主板内部或,加固管套底部与散热器的上下铝主板相接;
并且,各散热管外部的加固管套彼此之间并不相连。
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管根加固部件,其外形为半包围开放式,其安装位置仅为加固部件底部与散热器的上铝主板相接,并不随散热管穿进散热器的上下铝主板内部。
并且,被诉侵权产品的管根加固部件彼此之间整体呈链条式一体成型,其除了具有防止散热管管根部位出现扭矩变形、开焊、断裂等损坏问题以外,客观上还实现了对各个散热管之间的限位功能,达到了各个散热管之间的位置相对固定的技术效果。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管根加固部件与权利要求1中的“加固管套”相比,在结构、功能、效果等方面均不同,二者不构成相同技术特征。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管根加固部件与权利要求1中的“加固管套”是否为等同技术特征。
李冬根上诉主张,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加固卡套”与权利要求1中的“加固管套”是同一部件的不同命名,二者属于上、下位概念,“加固卡套”的技术方案已被概括在“加固管套”的技术方案中,故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管根加固部件与权利要求1中的“加固管套”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分别对“加固管套”和“加固卡套”的外形进行的描述可知,“加固管套”的外形主要为闭合式形状,而“加固卡套”的外形主要为开放式形状。
其次,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和第0015段分别对“加固管套”和“加固卡套”的安装方式进行了描述,并且在第0015段中特别指明,“备注加固管套和卡套的两种方式最好选择一种产品使用一种方式,不易(原文如此,似为‘宜’)一种产品同时使用两种方式”。
再次,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其中对于“加固管套”和“卡套”采用的是并列描述。
综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后,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在散热管管根部位设置“加固管套”和设置“加固卡套”属于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
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设置“加固管套”这一技术方案,并未记载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设置“加固卡套”的技术方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李冬根主张将“加固卡套”这一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加固卡套”与权利要求1中的“加固管套”构成等同特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未覆盖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昕康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李冬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2元,由李冬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537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4日 涉案专利 “用于汽车散热器、中冷器的加固管套、卡套及使用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331309.4) 关键词 发明专利;
侵权;
捐献规则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昕康铝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李冬根的诉讼请求。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 法律问题 捐献规则的适用 裁判观点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