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8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宇,广东梦海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满协通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爱华大厦****用代码:92440300MA5JMATU06。
经营者:刘琪坤。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满协通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