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12号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享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日美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投资人:陈某。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享糖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日美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包装盒”]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