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554号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尚金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若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梦之缘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永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梦之缘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