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03号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
法定代表人:詹×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惠文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
法定代表人:姚×前。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B。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B36。
法定代表人:张×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惠文智业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