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3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烟台开发区开心美化妆品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泰山路与长江路交口德胜商场**中**法定代表人:段宁和,负责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烟台开发区开心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