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572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炳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