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48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露,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县宝岛眼镜店,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三江半岛第**星云大道**。
负责人:王许桥。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