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055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昊丰鑫机电设备总汇,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经营者:蒋朋亮。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昊丰鑫机电设备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