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1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利客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路中段iv>法定代表人:王春娣。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利客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