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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萍乡市贝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952号
案件名称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萍乡市贝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贝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952号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贝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贺玲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贝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林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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