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8586号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郭庄村南三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吴文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尹国新,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市超市,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海市路**。
负责人:张洪建,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网上立案。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