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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螺蛳粉协会与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柳州市螺蛳粉协会与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柳州市螺蛳粉协会;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5知民初173号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

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综合性营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200348541799D。

法定代表人:倪铫阳,系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息县产业集聚区立翔大道北侧会信用代码:91411528MA3X561D9W。

法定代表人:赵豪,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与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92544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删除在“天猫网”上的侵权商品链接以及相关宣传;

2、判决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经济损失1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原告系第“19254463”号“”商标的权利人。

2016年3月9日原告在第30类方便食品上申请注册了“柳州螺蛳粉”商标,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粉;

方便粉丝。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254463号,期限2018年7月21日至2028年7月20日,原告系该商标的权利人。

2、原告的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成立于2015年07月15日,协会的宗旨是发展和协调柳州市螺蛳粉行业和文化,为柳州市螺蛳粉行业服务,传递业态信息,交流先进经验,搞好协调服务,团结广大会员,促进和推动螺蛳粉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螺蛳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小吃米粉,具有辣、爽、鲜、酸、烫的独特风味,是柳州最具地方特色的名小吃。

为维护和提升“柳州螺蛳粉”品牌,原告制定了相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其品质进行严格把控。

从2015年至今,短短5年时间里,柳州螺蛳粉从地方特色小吃,发展成为“全国网红”。

从2014年的第一家柳州螺蛳粉生产工厂,发展到今日的81家。

400多个品牌在淘宝、天猫、京东、1688等电商平台销售以及在线下沃尔玛、大润发、家乐福等KA卖场和社群快速营销与发展。

2015年袋装柳州螺蛳粉产值约5亿元,2016年产值约16亿元、2017年产值约30亿元、2018年产值约45亿元、2019年产值超过62亿元。

实体门店从2015年的5000家,发展至2019年的1.8万家。

柳州螺蛳粉从三产到二产到一产,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去年带动了20多个亿农产品原材料的种养和加工业的发展,整个产业链还解决了25万人的就业。

目前“柳州螺蛳粉”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广受消费者的认可与欢迎,积累了良好的商誉。

3、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经过调查,被告在“天猫网”销售的产品宣传上,显著、突出的使用“柳州螺蛳粉”字样,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螺蛳粉”标识。

为此,2020年6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至公证处,由公证员对被告经营的“天猫网”上的“豫道食品旗舰店”网上店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生产、销售企业,明知原告商标及相关产品的知名度,仍然故意攀附原告商标,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相同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已注册的商标,销售区域广,侵权性质严重,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巨大。

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与交通费等合理支出,依法也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根据我国《商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情节严重,影响巨大,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作出答辩。

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986号公证书(商标证)。

用于证明经国家知产局核准“柳州螺蛳粉”在第30类米粉、方便粉丝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有效期自2018年7月21日至2028年7月20日。

第二组:(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987号公证书(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荣誉)。

用于证明“柳州螺蛳粉”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证明原告为促进“柳州螺蛳粉”品牌发展,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市场声誉,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柳州螺蛳粉”商品使用管理配套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了统一使用“柳州螺蛳粉”标识包装以及商标使用条件第三组:澎湃新闻网页、微博“柳州螺蛳粉”话题网页。

用于证明“柳州螺蛳粉”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社会热议度高,关注度高,品牌影响力大。

第四组:CCTV新闻直播间新闻报道视频;

CCTV2正点财经4集视频;

CCTV《美食中国》美食系列片《无螺不欢》纪录片。

用于证明“柳州螺蛳粉”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产品销量大、销售范围广,不仅在国内销量巨大还远销海外,原告及协会会员为发展和维护“柳州螺蛳粉”品牌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成本。

第四组:(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01号公证书。

用于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授权,擅自在销售其自己生产的同类商品时使用原告商标,侵害了原告“柳州螺蛳粉”注册商标权,而且被告面向全国范围、长时间、大规模的实施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举证、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成立于2015年07月15日,为维护和提升“柳州螺蛳粉”品牌,原告制定了相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其品质进行严格把控。

从2015年至今,柳州螺蛳粉从地方特色小吃,发展成为“全国网红”。

从2014年的第一家柳州螺蛳粉生产工厂,发展到今日的81家。

400多个品牌在淘宝、天猫、京东、1688等电商平台销售以及在线下沃尔玛、大润发、家乐福等KA卖场和社群快速营销与发展。

2015年袋装柳州螺蛳粉产值约5亿元,2016年产值约16亿元、2017年产值约30亿元、2018年产值约45亿元、2019年产值超过62亿元。

实体门店从2015年的5000家,发展至2019年的1.8万家。

2016年3月9日,原告在第30类方便食品上申请注册了“柳州螺蛳粉”商标,该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粉;

方便粉丝。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254463号,期限2018年7月21日至2028年7月20日,原告系该商标的权利人。

被告在“天猫网”销售的产品宣传上,显著、突出的使用“柳州螺蛳粉”字样,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螺蛳粉”标识。

2020年6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至公证处,由公证员对被告经营的“天猫网”上的“豫道食品旗舰店”网上店铺进行了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柳州螺蛳粉”注册商标使用权,被告是否实施侵害原告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二、如果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系本案所涉第19254463号“柳州螺蛳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猫网”销售的产品宣传上,显著、突出的使用“柳州螺蛳粉”字样,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螺蛳粉”标识,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螺蛳粉与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具有特定的关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品牌价值及社会知名度、涉案产品销售价格、被告经营状况、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维权费用40000元为宜。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应有的诉讼权利,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92544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删除在“天猫网”上的侵权商品链接以及相关宣传;

二、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协会负担1500元,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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