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刑终350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庆洪,绰号“茅台洪”,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5年12月24日被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假酒并罚款人民币十三万元;
又于2017年12月25日被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没收假酒并罚款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现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5月22日,继续取保候审。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庆洪、陈美芳、陈卓敏、林雄、陈婷婷、陈碧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3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庆洪、林雄、陈婷婷、陈碧英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庆洪于2020年7月23日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陈庆洪终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金勇 审判员 郑文贤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翁燕彬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