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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清华、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715号
案件名称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清华、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万清华;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715号 原告:傅海,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

法定代表人: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逢涌象台村夏西工业区******甘永泉车间首层之一。

经营者:万清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万清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里水展华门窗配件制品厂、万清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上吊轮”。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8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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