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46号原告:陈美练,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启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国大京九塑胶城塑通一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陈美练与被告东莞市启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经查,原告陈美练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美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