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98号原告:傅海,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沙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
法定代表人: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慕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1。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慕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8日立案。
经查,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