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2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炳森,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玉梅,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网店经营者,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林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郑祖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