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350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政和千米网络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经营者:叶妙青,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福建政和千米网络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