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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华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慕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097号
案件名称周江华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慕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江华;佛山市南海区九慕金属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2097号 原告:周江**,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慕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欧阳志华厂房首层五车间。

投资人:吴亮。

原告周江**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慕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8日立案。

经查,原告周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江**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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