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2097号 原告:周江**,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东,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慕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欧阳志华厂房首层五车间。
投资人:吴亮。
原告周江**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慕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8日立案。
经查,原告周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