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1626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青温州服装城,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李田。
被告: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圣狮村康乐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雷雷,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青温州服装城、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城阳区青温州服装城、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青温州服装城、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