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4168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杏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尚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小区******iv>法定代表人:刘金鑫,执行董事。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尚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