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076号之一原告:山东荣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闫英,总经理。
被告:泰安久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贺,董事长。
原告山东荣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久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山东荣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荣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山东荣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