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民初560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源源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经营者:庞超凡,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网店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慕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源源服装店(以下简称源源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爱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到庭参加诉讼;
源源服装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慕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源源服装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爱慕公司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与第12312396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源源服装店赔偿给爱慕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含爱慕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委托公证、聘请律师等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爱慕公司成立于1981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内衣;
销售内衣、服装、服饰等。
爱慕公司所持有的“爱慕”品牌诞生于1993年。
二十多年来,该品牌一直秉承“爱”与“美”的品牌理念,融科技于时尚,追求融合东西方文化的美学设计,为都市女性提供精致、时尚、优雅的产品和体验,在广大女性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爱慕公司在北京、苏州拥有专业制造基地,可加工生产的服装产品,年生产能力达600万件。
爱慕在全国主要大中型商场开设了300多个形象专柜,销售业绩位居同行业前列。
于1998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协助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起草了“文胸”、“塑裤”两项纺织行业标准,于1999年7月实施。
爱慕公司率先将科技融于时尚,在1999年与北京服装学院合作成立了“北服爱慕人体工学研究所”——中国首家人体科学研究机构。
经过二十多年的辛苦经营与探索,爱慕公司以自己持续的努力和不断地付出,逐渐收获消费者、行业、社会、政府的认可,在营销、设计、技术、信息化、党建、公益等领域获得多项荣誉。
自2000年以来爱慕品牌连续四年获得“北京名牌产品”称号;
2007年爱慕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7年由北京商业信息咨询中心与北京服装纺织行业协会联合授予“爱慕”为“2006年度北京品牌服装营销金牌”和“2006年度北京十大热销服装品牌”称号;
同年荣获“2006年度中国针织服装(文胸)十强”荣誉称号和“2006年度同类产品市场销售额第一位”;
2009年荣获“2008年全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称号、“2008年度同类产品市场销售额第一位”、“第五届北京时尚之都十大热销服装品牌金奖”及“2008年全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称号。
可以说,爱慕公司是一家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专业化服饰企业,其创建的爱慕品牌具有持续竞争能力,在中国广大女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本案主要涉及的侵权商标为爱慕公司所持有的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和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其注册类别都为第25类.第3641595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03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06年2月14日,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
核定类别为第25类,核定商品为服装;内衣;游泳衣;鞋;袜;帽;围巾;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截止)。
第12312396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
核定类别为第25类,核定上商品为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体操服;防水服;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披肩;腰带;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婚纱;浴帽(截至)。
综上,爱慕公司对前述第3641595号和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近期,爱慕公司在淘宝网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名为“爱慕泳衣”的店铺里(店铺ID名“小源源体育”)有关于“”、“爱慕”品牌服装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爱慕”品牌,随后爱慕公司进行了公证购买。
爱慕公司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爱慕”产品为假货。
爱慕公司认为,源源服装店在明知爱慕公司“爱慕”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爱慕”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攀附爱慕公司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对爱慕公司与源源服装店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源源服装店未作答辩。
爱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第3641595号、第12312396号商标注册证,欲证明爱慕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第二组证据:(2018)京长安内经字第58250号公证书,欲证明爱慕公司的第3641595号是驰名商标,知名度较高。
第三组证据:公证处出具的线上购买以及线下取货公证书、封存证物,欲证明爱慕公司对源源服装店出售的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对其销售假货产品的销量、金额进行了确认。
第四组证据:爱慕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欲证明爱慕公司根据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明确指出源源服装店所销售的产品为假货。
第五组证据:淘宝披露的会员认证信息,欲证明源源服装店的身份信息。
第六组证据:公证费发票,欲证明爱慕公司为诉源源服装店所支付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用。
本院审查认为:爱慕公司提供的上述六组因其已提供原件核对,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相关证据内容可证明爱慕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享有专有权,爱慕公司的第3641595号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涉案侵权产品经鉴定并非爱慕产品的正品以及爱慕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500元;
故对该六组证据的关联性亦予以认定。
源源服装店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其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2月14日,爱慕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2月13日。
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
2014年8月28日,爱慕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231239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
2007年9月1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系中国驰名商标。
2019年6月6日,爱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州律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派代理人卞成龙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人员某下,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iphone手机在店铺名为“爱慕泳衣”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名为“爱慕时尚泳衣女性感遮肚显瘦保守连体裙式小胸聚拢大码游泳衣”的泳衣一套,实付款276元。
2019年6月14日,卞成龙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iphone手机登陆手机淘宝,查看上述订单项下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顺丰快递,物流单号为362234452160。
当天顺丰快递将上述快递邮包送至该公证处,该处公证员对该邮包开启前外观、内装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将上述物品重新封存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2019年8月9日该公证处出具(2019)沪卢证经字第2360号公证书。
爱慕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1500元。
当庭启封爱慕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内有游泳衣一件,该游泳衣吊牌、外包装盒、水洗标上均有“爱慕”、“”标识。
爱慕公司确认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的产品,是假货。
经淘宝披露,“爱慕泳衣”的淘宝店铺的会员认证信息中显示真实姓名为莆田市荔城区源源服装店。
(2019)沪卢证经字第2360号公证书显示:涉案商品月销77件,售价276元。
本院认为,爱慕公司系第3641595号“爱慕”、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游泳衣吊牌、外包装盒、水洗标上标注的“爱慕”、“”字样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些标识分别与涉案的第3641595号、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被控侵权商品为游泳衣,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爱慕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第3641595号、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源源服装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害爱慕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爱慕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店铺的经营情况、源源服装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爱慕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含合理开支)。
源源服装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荔城区源源服装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第3641595号“爱慕”、第12312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莆田市荔城区源源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0元;
三、驳回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8元;
莆田市荔城区源源服装店负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王志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