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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秦市大米加工厂、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638号
案件名称江陵县秦市大米加工厂、仙桃市米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陵县秦市大米加工厂;仙桃市米业协会;长沙市雨花区集雄干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陵县秦市大米加工厂,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秦市乡秦市街道。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道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集雄干货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零售区干货**。

经营者:张雄,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上诉人江陵县秦市大米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及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集雄干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陵县秦市大米加工厂以与仙桃市米业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陵县秦市大米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陵县秦市大米加工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江陵县秦市大米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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