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89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坤艺,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坤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李坤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公安部门查询李坤艺身份情况,公安部门答复,李坤艺(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已经于2015年4月7日注销,注销原因为无法核实身份人员。
因被执行人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