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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蜜芋茶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796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蜜芋茶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蜜芋茶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6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蜜芋茶饮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升华二街**升华二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DEU67X。

经营者:骆艺亮。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蜜芋茶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0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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