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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荣良与佛山市艾迪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32号
案件名称莫荣良与佛山市艾迪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莫荣良;佛山市艾迪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332号原告:莫荣良,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艾迪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家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桂,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荣良诉被告佛山市艾迪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莫荣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被告艾迪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荣良诉称:莫荣良是专利号ZL201830151697.1、名称“防烫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4月13日,于2018年9月25日获得授权,目前专利状态合法有效。

莫荣良发现艾迪意公司的天猫店铺未经授权销售侵权产品,艾迪意公司系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且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莫荣良从艾迪意公司的天猫店铺中购买了侵权产品并进行了公证。

把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视图进行比对分析,莫荣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高度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艾迪意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莫荣良ZL201830151697.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成品、半成品及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

2.艾迪意公司赔偿莫荣良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艾迪意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艾迪意公司答辩称:1.认可销售行为,不认可制造和许诺销售行为,没有库存半成品及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设备;

2.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存在诸多明显区别,不构成专利侵犯;

3.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4.莫荣良没有通过生产、销售等方式实施专利,要求我方赔偿损失10万元无事实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莫荣良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权利状态专利名称:防烫夹;

专利号:ZL201830151697.1;

专利权人:莫荣良;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被诉侵权行为艾迪意公司认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艾迪意公司在天猫商城进行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和价格展示,本院认定许诺销售行为成立。

莫荣良指控艾迪意公司存在制造行为,但在本案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第三、侵权比对经比对,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具体表现为:1.专利设计下夹头中部有翘起的弹片,且下夹头为平板状态,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且下夹头为弯曲状;

2.专利设计上手柄前后宽度一致,且上手柄没有镂空,被诉侵权产品的上手柄宽度自后端向前端逐渐变窄,且后端有一镂空;

3.专利设计的下手柄前后宽度一致,被诉侵权产品的下手柄宽度自后端向前端逐渐变窄;

4.专利设计上下手柄张开角度较小,被诉侵权产品上下手柄张开角度较大;

5.专利设计的铰接轴显露在外,被诉侵权产品的转轴隐藏于上下手柄交错处的内侧;

6.专利设计上夹头没有防滑粒,被诉侵权产品上夹头有防滑粒;

7.专利设计的下手柄外侧面光滑,被诉侵权产品下手柄设有凸起的防滑条。

综上,应认定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艾迪意公司不构成侵害专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莫荣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莫荣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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