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402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文,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湖区创丰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3MA4W6BML8L。
经营者:何健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雄,广东杰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湖区创丰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鼎湖区创丰烟酒商行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