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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亿家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知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亿家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阳市亿家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2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亿家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华隆国际小商品城负**iv>经营者:牛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亿家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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