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56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梁三鲜果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中段路东。
经营者:梁玉平,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生,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div>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梁三鲜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0万元变更为4万元。
2020年9月6日,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