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42号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汪海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嵘,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坚力胶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镇向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1。
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坚力胶粘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AB双组份胶瓶”,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