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加美文体经销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0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加美文体经销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加美文体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10民初31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加美文体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泽尧商贸城****经营者:范一文,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下称德仕高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加美文体经销部(下称加美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德仕高公司诉称,2015年12月2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蔡棉伟申请了名为“会议文件袋(D-3117)”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6月15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558114.3,该专利至今有效。

蔡棉伟获得该专利后即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原告使用,并于2019年11月将专利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依据该外观设计专利生产了大量会议文件袋,并以新颖的造型、稳定的产品质量受到消费者一致认可。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经比对,被告销售的产品整体与设计细节部分均与原告产品高度雷同,已经构成了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外观设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558114.3)的产品;

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65元、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德仕高公司诉被告加美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