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00号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航,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荣,男,2000年7月2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