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061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茶叶店,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刘某某。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