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98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兴宇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清溪东路**经营者:司红星,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兴宇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