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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聚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3775号
案件名称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聚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广州聚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7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小镇**401-A21。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

委托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聚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益友(国际)汽配用品展贸中心******商铺iv>法定代表人:沈泽锦。

关于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聚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广州聚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11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聚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反馈未见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9月,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聚沃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泽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7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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