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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城区乐家家百货店、蓬莱华夏葡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民终713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城区乐家家百货店、蓬莱华夏葡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惠城区乐家家百货店;蓬莱华夏葡园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民终7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城区乐家家百货店,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市场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0MA4XBBLF04。

经营者:王亚坤,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华夏葡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草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66672948XA。

法定代表人:徐延青。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和被上诉人惠城区乐家家百货店、蓬莱华夏葡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2020)粤1302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2020)粤1302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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