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春武、深圳市随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205号
案件名称林春武、深圳市随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春武;深圳市随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春武,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随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大和工业区****708。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上诉人林春武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随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20年5月20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春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