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48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县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1MA35LLA7X4。
经营者:林贻发。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