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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苏剑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辖终20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苏剑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苏剑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村夏江工业区兴业路崔佩贞厂房**。

投资人:陈德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美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文,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剑雄,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成,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苏剑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的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苏剑雄以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应予维持。

佛山市禅城区既非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住所地,亦非侵权行为地,与本案毫无联系。

故佛山市南海简约家具厂认为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邓金华书记员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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