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118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炳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炳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