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02号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伟龙,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22日,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