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海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285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海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海发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285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海发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P9JC3R。

经营者:黄井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海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但被告东莞市大朗海发百货店于2020年8月18日已被核准注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东莞市大朗海发百货店不具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原告对东莞市大朗海发百货店的起诉不符合规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原告对东莞市大朗海发百货店的起诉。

综上,本院依照前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