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2389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刘俊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俊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娜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曙元 书 记 员 胡曙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