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81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玉岭,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玉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