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169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宏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张戈庄崔冷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梅,总经理。
被告:赵梅,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宏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赵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